中国太平天国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66页(533字)

1853年,洪秀全领导的太平军定都天京后制定《天朝田亩制度》,充分体现了农民对土地的要求。《天朝田亩制度》明确规定,“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此处不足,则迁彼处,彼处不足,则迁此处”,“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也”。《天朝田亩制度》中把土地分为九等,并规定了分配土地的具体办法。“凡田分九等,其田一亩,早晚二季,可出一千二百斤者为尚尚田;可出一千一百斤者,为尚中田;可出一千斤者,为尚下田,可出九百斤者,为中尚田,……可出四百斤者,为下下田。尚尚田一亩,当尚中田一亩一分,当尚下田一亩二分,当中尚田一亩三分五厘,当中中田一亩五分,当中下田一亩七分五厘,当下尚田二亩,当下中田二亩四分,当下下田三亩”。土地的分配办法,按《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算其家人口多寡,人多则分多,人人寡则分寡;杂以几等。如一家六人,分三人好田,分三人丑田,好丑各一半”。并规定15岁以下分田数量为16岁以上之半。为避免荒年所造成的灾害,还规定:“凡天下田丰荒相通,此处荒,则移彼丰处以赈此荒处,彼处荒,则移此丰处以赈彼荒处”。《天朝田亩制度》还对田赋、地税及食物分配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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