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小麦机构职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8页(188字)

澳大利亚1989年《小麦销售56号法令》规定:(1)部长下达的指令,小麦委员会必须服从。(2)委员会成立子公司需经部长批准。(3)委员会应为部长准备年度报告。(4)委员会每一财政年度必须商讨一次一般政策问题,同时为部长准备共同计划,提出年度报告。(5)委员会可以向有关部门委托它的权力。(6)委员会可以建立顾问团来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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