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尼亚水源预防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5页(292字)

肯尼亚水法律中,对防止水的有害影响作业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可以修建防洪工程。植被和牲畜头数应严加控制,以确保水土流失减少到最小限度。关于水污染控制,规定对浪费水和滥用水者给予处罚,可封闭水井或征收罚款,要求设置控制和量测设备。另外,还对禁止危害人、畜健康的水污染和防止蚊子滋生作出规定,并根据水务管理部门、地方水企业家和地方卫生部门要求,制定了防止污染禁令。关于水工建筑物管理和保护,规定水工程必须在国家水务管理部门指导下,排水工程属于当地卫生部门管辖,水企业家对上述工程拥有自主权。关于建立保护区,规定建立流域保护区和地下水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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