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各税种的内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113页(1265字)
根据现行规定[1993年12月18日(93)财预明电字第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税种或收入由地税局系统负责征收:
一、属于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的税种或收入
1.营业税(不包括铁道系统、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
2.地方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4.土地使用税。
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6.城市维护建设税。
7.房产税。
8.车船使用税。
9.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10.屠宰税。
11.农牧业税。
12.耕地占用税。
13.契税。
14.筵席税。
15.土地增值税。
16.遗产税。
二、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税种
共享税种只有一项,即除了海洋石油资源税(目前尚暂缓征收)以外的其他资源税(或称之为陆地资源税),由地税局系统负责征收。
三、其他由地税局系统负责征收的收入
1.按地税局征收的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这块收入也属于地方预算的固定收入。
2.其他收入。如地方税收的滞、补、罚收入等。
除上述税种、收入以外的其他税种或收入,则统一由国税局系统负责征收。这些税种和收入包括:①消费税;②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③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由国税系统征收的企业所得税;④增值税;⑤海洋石油资源税;⑥证券交易税;⑦集贸市场和个体户交纳的各项税收;⑧涉外税收(⑦、⑧两项税收中的地方税今后可能调整由地税系统征收);⑨进出口税收;⑩“两金”以及由国税系统征收的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