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无牛瘟感染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37页(564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2.1.4.2条规定,在确保过去至少3年内无此疾病发生,且符合下述条件的区域,可视为无瘟区域:(1)该区域有自然屏障或围栏隔离,所有通道应予以监视,且边界处于永久性监视下,防止动物非法出入。(2)该无牛瘟区应有足够面积,保证一个区域性屠宰场的全部动物供应。其边界周围至少应设置10公里宽的缓冲区。在无牛瘟区形成过程中,其内所有动物应予免疫接种,并应用该区域认可的记号做好标志,以作鉴别。(3)进入该无疫病区的动物必须具备下述条件:进入缓冲区后立即接种符合国际兽疫局标准的疫苗;在兽医监督下置缓冲区内至少隔离21天;在这些动物进入该无疫病区前应用许可的记号作标记。(4)出生在无疫区的动物应定期接种疫苗并作好标记。(5)如果无牛瘟区域发生牛瘟,应做好下述安排:感染区内实施禁运,动物只可运输至屠宰场;所有肉品出口立即停止;立即将疫情发生情况以电报或传真形式通知国际兽疫局及所有近期从该区域进口动物的国家;牛瘟疫情需通过病毒分离作出鉴定,并通过详细调查确定感染源;在下述条件下,禁运措施可予取消,肉品出口可予恢复:实施捕杀政策时,疫情发生后30天;不采取捕杀政策时,时间为最后一例病例发生后6个月,且感染区内所有动物重新进行过疫苗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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