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地方林业监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6页(260字)
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森林法》规定:(1)由主管林业监督事务的机关负责监督执行本法和林业方面的其他条例情况,以及实施经营社会所有森林的劳动组织的工作情况;(2)由国家农业、林业和水利部在权限范围内行使林业检察事务;(3)由林业检察员行使林业检查事务,检察员应当是经过专业考试的和具有培植和利用森林工作实践的工程师,担任国家林业检察工作的人,至少应有10年的实践工作经验。该法还规定凡进行本法指定的经济违法活动的劳动组织、或其他社会法人,可处2万到20万第纳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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