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进口隔离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56页(475字)

指《国际动物卫生法典》中的成员国应遵守进口国国境检疫站及隔离检疫各项管理措施方面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各国兽医行政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其境内国境检疫站及隔离检疫场设有力量雄厚的兽医机构和完善的设备以便实施本法典规定的各项措施;每个国境检疫站及隔离场均应设有为动物提供水及饲料的设施。(2)当国际贸易数量和流行病况确定后,国境检疫站及隔离场应提供包括人员、设备和畜舍在内的兽医机构以及应付各种情况;包括从感染某流行病的或疑似传染病的动物活体上或屠体上、疑似受传染动物产品中获取诊断用的样品材料;对受染或疑似感染某流行病的动物作检查和隔离;对运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作消毒及灭虫处理。(3)在地境中因国际运输要求,机场应尽快提供直接转运区,这些转运区必须符合兽医行政部门规定的各项条件,尤其是防止昆虫传媒引入疾病。(4)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给中央局和有关国家按要求提供:该国内经批准的用于国际贸易的国境检疫站、隔离检疫场、屠宰场和冷冻仓库的名单;该国内设有一个可提供直接转运区的飞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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