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水域利用计划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1页(249字)
德国1998年《水管理法》第14条规定,对水域进行利用的计划,需要对计划的制定进行审理。由规划部门决定是否批准同意。如果按矿山企业计划利用水域,那么,批准同意的决定应由矿山部门作出。决定必须同水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共同作出。联邦部门在制定计划时,一定要倾听水主管部门的意见。根据水主管部门的申请,规划部门决定是否限制或收回依据第1款的批准。规划部门也可以采取追加决定(第10条),相应地适用第3款。限制或收回依据第2款给予的批准,按意见适用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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