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94年作物保险改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84页(471字)
美国于1994年10月13日颁布《联邦作物保险改革法案》。该法调整了由联邦保险公司或政府批准的保险机构为补偿美国国内的作物生产者由于干旱、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损失所作出的保险和再保险的规定。保险将从耕作作物时开始生效。该法可应用于作物受灾风险保险以及其他附加险种,以上两类保险均是为了补偿符合条件的作物生产者由于干旱、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的原因致使生产者不能在本个农事年中种植其他作物所带来的作物减产及损失。法案中规定了对作物按预期市场价格的固定百分比给予补偿。并指出购买保险应该到农业部在当地的地方办事处或指定的保险机构申请,并且不能迟于作物最后的销售期。另外,不符合以上两类保险中任一条件的作物生产者会得到《非保险作物灾害援助法案》的保护,这一法案旨在承保那些将由于干旱、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而导致减产的作物。该法案由顾问委员会的农业部门负责人规定,此委员会中包括两个政府官员和不少于12个作物保险业的代表。他们的职责是为负责人提建议(特别是在关于作物保险的事务中)以贯彻法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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