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检疫许可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52页(915字)

目前,国际间动植物检疫立法体现了双向检疫许可的原则,并实行双向检疫许可证和检疫证书认证制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明确规定各缔约方应为颁发检疫证书作出安排,必须经国家正式授权的官员为进口国家提供与公约规定格式相一致的植物检疫证书;进口国有权处理与检疫证书不一致的货物。国际兽疫局在《国际动物卫生法典》中规定,出口国有义务提供本国或出口地区动物检疫方法和使用疫苗情况,并出具有关证书;进口国应将动物及其产品进口后的检疫结果通知出口国。世界贸易组织的动植物检疫卫生措施协议中提出的非歧视、透明度原则也是国际间双向检疫的依据。各个国家在制定动植物检疫法律时,都对进出境双方签订双边检疫协定,实行双向检疫许可证书制度的具体方法和要求作出规定。如瑞士《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口过境兽医条例》规定,国家兽医局有权发放进出口和过境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许可证;只有在出示许可证和证书的情况下,边境兽医机构才可对货物进行检验。韩国《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规定,若无出口国政府机关发行的证明没有家畜传染病病原体的检疫证明书,指定检疫物不得进口;拟出口指定检疫物者,必须按规定接受检疫官检疫,检疫合格后,发放检疫证明书;违反上述规定者可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元以下罚金。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通过贸易等各种方式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证书等,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则规定,报检时,应提交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等;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等,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条例还规定,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或报检的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千元以下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上述规定和做法说明,坚持双向检疫许可的原则,有利于加快口岸验放速度,大大增强了检疫工作的安全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