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1952年土地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69页(506字)

1952年9月9日,埃及政府颁布《土地改革法》,即187号法令。法令主要规定:没收法鲁克王室的土地财产;任何个人占有的土地不得超过200费丹(1费丹相当于4200平方米),超过限额的土地由国家征购,王室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保留100费丹,王室每户占有土地最高限额300费丹,不包括牧场和未开垦的土地。法令规定,政府对超过限额的土地在5年内逐年征购,付给地主的赔偿金为原土地税的70倍(每费丹约200埃镑),政府以国债券支付,分30年付清,年息为3%;把征收的土地按地价(指政府支付的赔偿金额)再加15%的附加费卖给少地或无地的农民,每户分到的土地不得超过5费丹;得到土地的农民可在30年内付清地价和附加费,年息同样为3%。为减轻农民受剥削的程度,法令规定,佃农交纳地租每费丹不得高于土地税的7倍,实物地租不得高于纯收入的一半,租约延长到3年。法令还规定,凡获得土地的农户必须加入合作社,同村分得土地的农户和自有土地不足5费丹的农户可跨村成立合作社。法令还对限制土地的分割、对超限额占有土地征收附加税、土地承租者与土地出租者的关系、农业工人的权利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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