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气象业务范围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88页(207字)
日本1993年《气象业务法》规定,国家气象部门业务范围应包括:(1)组建和维持有关气象和地震的观测网;(2)组建和维持气象、海啸和大潮的预报和警报的枢纽机构;(3)组建和维护迅速交换有关气象的观测、预报和警报的机构;(4)组建和维持迅速交换地震观测成果的机构;(5)制定统一的观测预报规范和表达方法;(6)促进有关气象科研成果在工业、交通及其他社会活动上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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