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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165页(2264字)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所得课征的一种税,它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改革前的我国个人所得课税制度,由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三个税种组成。

一、个人所得税

我国改革开放后,对外贸易、经济往来和文化技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提供劳务取得的各种收入日益增多。同时,中国出国工作人员也越来越多,城乡居民的个人收入也逐渐增加。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对外经济往来的需要,维护国家权益,我国于1980年9月1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它本着适当调节个人收入,贯彻公平税负,实施合理负担的原则,采取分项征收制,对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的所得或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而从中国取得的所得征税,具有税率低、扣除额宽、征税面小、计算简便等特点。尽管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了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但前者并未开征,后者也是1950年4月开征,到1959年停征。因此可以说,个人所得税法是新中国诞生后第一部对个人所得征税的法律。由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发布,从1987年起,个人所得税法只对外籍人员、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适用。该法采用了分项税制模式,即对纳税人的应税所得,根据其不同来源,分别规定了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征收。应税所得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其他所得。除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六级超额累进税率外,其他各项应税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工资、薪金所得的宽免额为每月800元。根据经济发展、汇率变化和吸引境外人才的需要,1987年国务院决定,对来华工作的境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给予减半征收的照顾。

二、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把对中国国内公民的个人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改为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从此,个人所得税成为对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征收的一种涉外税收。实行这一调整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当时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较宽(800元),我国公民除个别作家、艺术家和涉外企业的中方雇员外,一般公民的收入水平达不到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额度。难以起到调节社会成员收入的作用。该条例采取综合与分项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公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专利权转让收入,投稿、翻译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均应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其中,前四项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按月计算征收,适用20%-60%的超倍累进税率;其他各项收入适用20%的比例税率。综合收入的宽免额依工资类别地区分别规定为400元(六类及六类以下工资区)、420元(七、八类工资地区)、440元(九、十类工资地区)、460元(十一类工资地区)。

三、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改革前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是对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新中国成立以后至1964年,个体工商业户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缴纳工商所得税,最高税率为34.5%。1964年至1979年按14级全额累进税率缴纳工商所得税,最高税率为62%,并可加1-4成征收。改革开放以后,为鼓励发展个体经济,1980年对个体工商业户的所得税负担作了适当调整,个体工商业户可以暂不执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和加成征税的办法,其负担在相当于手工业集体企业工商所得税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负担水平的原则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具体情况自行规定,征收管理和征税办法的权限也下放给地方。这样,全国各地对个体工商业户征税办法各不相同:有的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有的另行设计新的累进税率征收;有的实行随工商税(产品税、营业税)附征办法。各地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所得税负担很不平衡。

随着对内搞活政策的贯彻执行,个体经济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发展。客观上要求对其加强税收调节。当时,经过税制改革,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条例(草案)和暂行条例,在此情况下,有必要对个体工商户单独立法征收所得税。为此,国务院于1986年1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并于当年度起施行。条例规定,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工资、损失以及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7-60%的十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年所得超过5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征1-4成的所得税。

上述三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个人所得课税制度,它的实施,对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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