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国有林发放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21页(338字)
1931年5月27日,民国政府实业部发布《管理国有林公有林暂行规则》,共8条。主要规定:(1)本规则公布之日起,国有林即停止发放,公有林绝对禁止发放。国有森林在实业部未决定整理办法以前,应由各省主管官厅,暂行管理并负责保护。(2)凡已经发放的国有林或公有林,其承领人在采伐林木时,须按下列各项办理:①每亩在适当距离内,应保留距地面3.5尺高,直径1尺以上的母树10株,以备天然更新;②天然更新发生障碍时,应即培养苗木,在原采伐地造林。③母树及新植幼树,均应负责切实保护。(3)各省主管官厅,对于已发放的国有林或公有林,应随时派员检查;如有违反规则规定的,应即撤销承领权。(4)各省主管官厅,派员检查执行情况,详报实业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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