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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及企业所得税会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368页(5089字)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内容包括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方式、纳税申报以及税额核定调整等内容。

(一)纳税地点

除国家对一些特殊行业、企业的纳税地点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均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这里所说的纳税所在地是指纳税人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企业登记注册与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为纳税申报所在地。跨地区经营的地方独资企业,按属地原则就地征收入库。这样规定纳税地点的目的在于实行所得税的源泉控管,堵塞漏洞,促进企业的联合与发展。

企业集团,金融、保险、铁路、邮电、民航等特殊行业、企业,一般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机构缴纳,具体纳税地点的确定见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

(二)纳税方式及纳税期限

纳税方式是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从理论上讲,企业所得税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计征税款,应在纳税年度终了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但是为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稳定而均衡在取得财政收入,一般各国对公司(企业)所得税都采取先预缴后清算的办法。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方式也不例外。

现行企业所得税采用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的办法,改变了原来要求国有企业按日、旬预缴和按月、季或半年结算以及各类企业不尽统一的办法。因为按日、旬预缴期限太短,不利于纳税人准确核算。

企业所得税的具体预缴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的6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少缴的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多预缴的税额,在下一年度内抵缴。

根据规定,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利润率;也可采用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等方法予以核定。

(三)纳税申报及期限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期限,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应在年终后4个月内对纳税人预缴税款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在年终后45日内申报纳税到年终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之前这段期间,可暂用“递延税金”反映应退或应补的税款。

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清算企业的所得税计算可举例如下。

例如,某集体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委派有关机构拍卖该企业剩余财产,得款180万元,该年度企业未分配利润为40万元,应提各项基金为18万元,全部清算费用为3万元。该企业尚未偿还的债务、支付的工资、费用等以及实缴资本为11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

解:清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80-40-18-3-110=9(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为:

9×33%=2.97(万元)

破产、解散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企业,其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全部财产或资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四)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税收管理

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方法(转移利润)进行避税以及税务机关如何采取相应措施反避税,一般都在涉外税收领域中发生和进行。我国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之所以要将关联企业条款写入,主要是因为:其一,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对一些需要支持或照顾的企业,如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在开发区和民族地区的企业等等,都规定了低税率或减税、免税优惠。为避免非优惠企业向其关联的优惠企业转移利润以求少纳税、不纳税,就需要规定转移利润的调整措施。其二,目前内资企业到境外经营、承包工程乃至设立分支机构的现象已经不少,这个领域的关联企业避税问题需要加以防范。其三,将关联企业条款写入,税法条款较为完备。

内资企业所得税对关联企业的认定以及对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收取价款、支付费用的调整(顺序及方法)均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在本篇第一章第六节。

(五)其他征管规定

1.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漏计或重复计算任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2.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款,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分月或分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月份(季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下同)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月份(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在办理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对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依法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会计

(一)建立独立的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必要性

所得税会计是指财务报表中对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主要内容包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计原则、会计差异与纳税所得的处理等。我们知道,企业会计准则的制订必须遵循公认的会计习惯作法,这样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化。而税法制订的目的是为了聚集财政资金。为了不致于干预企业经营管理,企业会计准则不宜对企业资金运用、费用开支作过于细致的规定,但税法对企业的任何收入、支出事项如果不加严格的界定或限制,都有可能成为税收上的漏洞。税法有时还要贯彻国家的产业奖限政策,对某些会计收益不计人纳税所得,直接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如对某些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而企业财务会计根据真实公允和稳健原则,对任何收入项目都必须在帐务上反映,如采用平稳的折旧政策,以准确均衡地核算利润。尽管目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是由国家财政部门制定的,体现了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但它不能代替税收法规,会计收益和纳税所得的差额仍然是存在的。从长远来讲,财务通则和各行业的财务制度中的诸多规定要放权给企业,税法与企业财务处理的差异会逐步拉大。所以必须建立独立的企业所得税会计,以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规定基本上一致。有差异的地方,税法上都单列出来了。

企业所得税对会计所得和课税所得的永久性差异(因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在核算上应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对会计所得和课税所得的时间性差异(因二者确认的时间不同而产生)则应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处理。这二种方法的具体内容,读者可参阅《中国税务》杂志1995年1、2期。

企业计算应纳税额一般情况下应做如下分录:

借: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上交所得税,应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二)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征收工作中,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一年为单位的起讫时间。我国的纳税年度按公历年度计算,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这与国家的预算年度和企业的会计年度是一致的。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由于企业所得税税率目前在33%的统一税率下暂设27%、18%两档优惠税率,所以对经营期限不满一年的所得额要进行换算。具体计算方法是:经营期间不满一年的企业,应将其应纳税所得额,按实际经营期间相当全年的比例,换算成全年所得额,依适用税率,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再就原比例,换算为实际经营期的应纳税额。营业期限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纳税人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所得应按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征税,不采用上述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换算办法。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原则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由于应纳税所额等于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税法允许扣除的费用之后的余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说到底是一个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原则问题。

权责发生制指的是收入只能在实现的时候才被确认,费用只能在发生的时候才被确认(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比收付实现制核算的收入与费用更接近实际情况,可以合理、准确地反映企业在一个特定期间的经营成果,所以,以此计征企业所得税也就比较合理和准确,而且有利于保证所得税款的及时准确征收。如果局限于现金收支确定收入和费用,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就有流失的可能。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认,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另外,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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