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会计档案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489页(2246字)
税收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的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税收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税收会计档案是税务部门的重要档案之一,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与有关档案管理机关共同负责对所属各单位的会计档案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税收会计档案管理应严格遵守1984年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具体应遵守以下主要规定:
一、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会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设立会计档案部门的单位,会计档案在年度终了时,可暂由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原则上应编造清册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没有设立档案部门的单位,由会计部门负责保管,并要配备专库严格保管。
二、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对于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必须进行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本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单位严肃处理。
三、各单位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四、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
五、撤销、合并单位的会计档案,应随同单位的全部档案一并移交给指定的单位,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六、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种。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税收会计档案资料保管期限分别如下:
1.会计凭证。
国家金库退回税务机关的各种缴款书回执联、收入退还书回执联以及金库转来的收入统计表等资料保管10年;
税务机关自开自存的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保管15年。其中缴款书存根联在销号后保管两年;
其它原始凭证和记帐凭帐保管15年。
2.会计帐簿。
上解、入库(上缴)、提退损失等各类总帐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保管25年,其它总帐保管15年;
明细分类帐和其它备查簿保管15年;
专项存款帐、现金帐保管25年。
3.会计报表。
税收电旬报、电月报保管1年,
税收会计月、季报表(包括票证报表)保管10年;
税收会计年报(决算),永久保管。
4.其它。
①会计移交清册保管15年;
②会计档案保管清册25年;
③会计档案销毁清册25年。
七、会计档案保管期限,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部门共同鉴订,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
八、各单位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九、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
十、税收会计电算化后,有关电算化会计的档案管理,目前没有专门规定,也应按以上规定办理,如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有专门规定的,应按专门规定办理。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附二:《总会计师条例》
附三:《会计人员工作规则》
附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
附五:《会计档案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