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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监察案件调查、审理的基本要求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557页(1898字)

一、税务监察案件的调查

税务监察案件调查是指税务监察机构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规定程序和有关法规进行核查事实、收集证据、确定性质、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的活动。其目的在于通过调查,为案件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做好充分准备。

税务监察机构对从不同渠道来源的案件线索进行鉴别,对属于税务监察范围和本级税务监察机构管辖又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查的,可予以受理。但如果立案,案件的调查对象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公务行为;(2)必须是违反了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3)违法违纪行为对社会利益的侵害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即必须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责任人相应政纪处分。受理与立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法定程序。立案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填写立案请示报告。

立案请示报告经领导批准后即可进行调查。进行案件调查,一般有四种方式:(1)主办,即由本单位直接承办,或以本单位承办为主,其他单位协助承办;(2)协办,就是说案件由其他部门承办,本单位派人协助;(3)交办,即将案件交下级税务监察机构办理并要求报告查处结果;(4)转办,即案件线索转给下级税务监察机构办理,不须报告查处结果。在进行正式案件调查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等。调查取证,要尽可能去收集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及其他材料和证据。搜集的证据越全,越客观,才越有利于尽快查清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手段、目的、动机、前因后果等。所以调查取证一定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既要主动、及时,又要客观全面、深入细致,不放过任何疑点和微痕,同时还要紧紧地依靠群众,虚心请教,并注意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如笔迹、脚印、指纹、血型等)鉴定。通过调查取证,如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已能够证明被调查对象有或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就要对案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作出调查总结,写出调查报告,结束全部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终结,既是调查取证工作的结束,又是移送审理的准备。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违法违纪事实和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对象的态度,调查组的名称、成员(签名)和报告时间等。案件查清后,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经主管领导批准移送审理人员进行审查处理。移送审理要严格履行移送手续,移交人、监交人要签名,并注明移送时间,以便备查。

二、税务监察案件的审理

税务监察案件审理是指税务监察机构对查处税务违法违纪案件提出结案意见。其目的在于检验案件调查行为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质量、维护法纪的严肃性。其任务是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审核调查完毕的案件、分析调查报告、鉴别查取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违纪行为的性质,依法做出正确的处理决定。案件审理,除了必须遵循税务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以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税务监察机构对全体税务人员不分党派、性别、职务、工龄长短、社会出身、文化程度、经济状况等,在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纪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纪之上的特殊人员。(2)密切配合。税务监察机构在查处案件工作中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以及新闻单位的联系和配合,以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及时揭露和发现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政纪,达到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目的。(3)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审理。审理人员之间有不同意见和建议,应分别反映在审理报告上,供领导集体审批时参考。领导集体对案件处理建议进行审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审批决定。此外,上级监察机构认为下级监察机构查处案件的处理不当时,有权改变下级监察机构的处理决定并做出新的处理决定。(4)回避。办案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回避:是本案被查处人员的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系指被查处对象的违纪行为侵害了办案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与本案被查处对象有其他关系的。(5)保证被查处对象合法权益。办案人员在正式立案进入调查取证阶段时,要将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权利(包括:说明和申辩的权利;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要求正式处分前告知其处理结果并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对处理结果提出复议和申诉的权利;请求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等等)告知其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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