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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四川大学出版社《新闻传播手册》第408页(214字)

第一百五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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