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要求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49页(1996字)

基层党组织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时,要求做到:

(1)基层党组织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通常又称为“四个服从”的原则。

首先要求每个共产党员都要自觉地把个人置于党的组织之中和领导之下,党员个人必须服从组织的决定,认真执行党的决议,积极完成党的任务,不能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更应模范地遵守这一原则。凡属重大的问题,都应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在重大问题上搞少数人说了算或者“班长”一人说了算。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党员个人服从组织,是保证党的组织上的统一和行动上一致的重要条件,也是每个党员履行自己义务的表现。

其次,党内一切问题的决定,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发生不同意见的争论,通过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不能以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代替或否决大多数人的意见。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必须尊重、服从和执行多数人通过的决议,不得以“情况特殊”而违背。在这个前提下,党组织要尊重并允许少数人保留意见,以便以后的实践来检验它是否正确。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近乎对等或仅是微弱多数,属于非紧急情况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将争论情况报请上级组织裁决,并注意做好执行裁决中的思想工作。基层党组织在讨论问题作出决议时,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样才能正确处理好班子成员的相互关系,有利于增进团结,做好党的工作。

第三,下级党组织必须服从上级党组织。其含义,一是基层党组织要服从上级组织的领导,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坚决地创造性地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指示、决议不适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基层党组织只有报请并取得上级组织同意后,才能加以调整或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议,基层党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二是基层党组织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凡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基层党组织要得到上级组织批准后方能办理。特别紧急需要立即决定的问题,基层党组织可酌情处理,但应同时报告,或事后报告,请示上级组织批准。三是基层党组织的决议不得与上级组织的决议相抵触。必要时,上级组织有权改变或撤销基层组织的决议。上级组织对基层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一般情况下,要征求基层组织的意见。上级组织要保证基层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基层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组织一般不要干预。

第四,基层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其根本是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无论分布在哪个地区、哪个部门、哪个单位的党组织,无论担任何种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都必须自觉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坚决维护中央领导的权威性和统一性,自觉同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这是党的最重要的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严格遵守这一纪律,是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是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条件,是党和人民根本利益所在。

(2)基层党组织的领导班子即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基层党组织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党章的规定进行民主选举,才能把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选举到基层党组织的领导班子里来。这样,基层党组织在群众中才有威信,才能强有力地搞好党的工作。所以基层党组织必须遵照党章规定,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按期改选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在特殊情况下,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单位,其领导班子可以由上级临时指派,待条件成熟,也即应进行民主选举。

(3)党的基层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基层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这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这一原则,有利于充分发挥党委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集中集体的智慧和经验,作出符合实际的决定,实施正确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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