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129页(1774字)
(1)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时间在三至六个月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党员应及时主动与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联系,转送党员组织关系。
(2)党员短期外出六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采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办法来进行管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的凭证。符合发证条件的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发放时,要登记造册,详细登记持证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流向、外出时间等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流动党员活动证》一般应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并由发证单位的党组织在照片上加盖印章。有关党组织对外来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所去地点的变更等情况,应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并由党支部负责人签名盖章。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一栏内,要简要地写明组织生活的内容及外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在“流动地点变革情况”一栏内,应注明党员同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取得联系及离开的时间;“备注栏”用于说明其他栏目未尽事项,包括外来党员的先进事迹或犯有错误等情况。外出党员返回后,原所在党组织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内容,听取党员在外出期间的工作和思想汇报,详细了解他们在外出期间的表现。如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且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按自行脱党处理。党员擅自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在通常情况下,原所在党组织每年至少对《流动党员活动证》查验一次。使用满三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3)党员三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对外出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这些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应继续同他们保持联系。
(4)外来经商党员较多的集贸市场,应在这部分党员中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根据不同情况,这些党支部或党小组可由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也可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党组织或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领导。
(5)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提出申请,凡符合人员流动有关政策规定的,党组织应予以同意并及时为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或流动党员活动证。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或流动党员活动证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6)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交流服务机构的党组织,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收缴党费。
(7)在人员流动问题上,因单位与单位或单位与个人发生争议,而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的,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8)党员擅自离职,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慎重对待。
(9)在党员流动中,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没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10)凡是按照规定转来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应予接纳,不应拒绝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