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498页(902字)
(1)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是落实共产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物质条件。现在,全国各种宗教活动场所有8.5万余处。政府又在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合理地安排宗教活动的场所。对历史上有名的宗教活动胜地,在教徒聚居的地方,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将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一些寺观教堂。①在教徒较少、影响不大、而寺观教堂又已拆毁的地方,则按照因教制宜、因陋就简、便利群众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在教徒自愿的基础上,指定若干简易宗教活动点。②在恢复宗教活动场所的过程中,除政府批准拨款的以外,不得动用国家和集体的财物修建寺观教堂,尤其要注意防止在农村滥修庙宇。③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之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负责管理。④对于宗教活动的时间、规模和次数,由宗教组织加以安排,避免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⑤名山胜地的重要寺观教堂,不仅是宗教活动场所,而且是具有重大历史文物价值的文化设施,要责成有关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精心加以维护,使文物得到良好保管,建筑得到妥善维修,环境得到充分保护。使之成为清洁幽静,环境优美的游览胜地。⑥寺观教堂的布施收入,在政府主管部门和宗教组织的指导下,应当主要用于文物的保管、建筑的维修和环境的美化等方面,并可提取一部分,用以奖励在这些方面作出较好成绩的宗教职业人员。
(2)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规定。①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等,都由爱国宗教组织和宗教信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寺观教堂还可以经售一定数量的宗教书刊、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③任何人都不应当到宗教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发动有神还是无神的辩论。同时,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也不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或者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