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华侨农场实行减免税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506页(604字)

财政部1986年3月11日对国营华侨农场减免税作出规定:

(1)对国营华侨农场、林场、工厂,除按国家规定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以外,五年内免征产品税(烟、酒除外)、增值税、营业税、奖金税、所得税、地方各税和农业税。

(2)对国营华侨农场、林场的归侨、难侨在本场范围内自办的集体和个体企业,从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产品税(烟、酒除外)、增值税、营业税、奖金税和所得税。

(3)从国营华侨农场、林场、工厂调整安置到农场、林场、工厂范围以外地区(包括投亲靠友自谋职业)的归侨、难侨自办的集体和个体企业,经过省级侨务办公室证明,也可根据情况给予免税照顾。

(4)对安置归侨、难侨后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乡镇企业,经省级税务局批准,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照顾。

(5)国营华侨农场、林场的归侨、难侨和上述从华侨农场、林场、工厂调整安置到农场、林场、工厂以外地区(包括投亲靠友自谋职业)的归侨、难侨接受国外亲友赠送进口自用的生产工具和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各种车辆除外),免征进口产品税(或增值税);转售的,应照章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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