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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长(经理)负责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山大学出版社《质量工作者手册》第17页(509字)

厂长(经理)负责制是一种专责制。企业的生产行政和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经理)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厂长(经理)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现代企业分工细密,生产具有高度的连续性,技术要求严格,协作关系复杂,必须建立统一的、强有力的、高效率的生产指挥系统和经营管理系统,只有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才能适应这种要求。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企业是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自我改造,自我发展能力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能较好地适应这种客观要求。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也是严格责任制的要求,改变过去那种有权不负责,负责的没有权,责、权不统一的现象,促进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完善。在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企业里,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经理)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全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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