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山大学出版社《质量工作者手册》第514页(184字)
1984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明确要求生产、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五不准”的规定,即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标商、假冒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