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的履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农业科学 中国农业出版社《蛋饲养技术手册》第346页(1927字)

1.履行经济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基本要求是: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实施合同约定的经济活动或经济行为;合同约定的标的不能擅自更改;一方违约时,不能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代替标的的实际履行,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仍应继续履行。

(2)全面履行原则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履行方式等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3)协作履行原则 指双方要团结协作,互相帮助来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2.经济合同的担保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或没履行时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能得到补偿,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供一定的财物或保证人,称合同的担保。经济合同的担保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保证 保证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合同义务人担保履行合同的行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按照担保约定由担保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时,如果不单独签订书面担保合同,则应在合同中写明担保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

(2)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障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是在没有第三方参加的情况下,由经济合同当事人自身提出的一种合同履行的担保形式。定金有以下两个特征:①它是经济合同成立的证明;②定金具有担保作用。

定金的数额。按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执行,如没有规定,可由双方自行商定。如购买雏鸡,先付定金约为鸡雏价的1/3。交付定金后,如交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则定金可不予退还,如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如不能供应雏鸡),则要双倍退还定金。

(3)抵押 抵押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用自己的财产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清偿债务的担保。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以抵押财物折价或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取得补偿。若抵押物的价值不够补偿债务时,由债务人补足。若有剩余,则将剩余数额退给债务人。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和禁止强制执行的财物,均不得作为抵押或留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抵押物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提供抵押物的人自己保管。抵押权人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损坏或者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违约金 即违约罚款。具体是指由当事人约定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方偿付给对方一定数量的货币。违约金是我国经济合同的主要担保形式之一,它对于合同履行具有强制效力。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时,还应当补足差额进行赔偿。

(5)留置 指签约一方,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而对已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扣留的措施。留置期满,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变卖所留置的财产,并从价格中优先受补偿。

3.无效合同的确定和处理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为无效合同:

(1)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

(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4)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确认。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要立即终止履行;部分无效的,无效部分终止履行。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后果,应当视当事人过错的大小,采取返还,赔偿,追缴三种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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