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磷中毒的治疗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清华大学出版社《反化学恐怖医疗手册》第225页(5934字)

一、急救处理

(1)吸入和接触中毒者,应立即使病人脱离现场,并迅速脱去被污染的衣服、鞋袜等。

(2)用温肥皂水或淡的碱水,或1%~5%的碳酸氢钠溶液,彻底清洗污染部位如皮肤、头皮、头发、外耳道及手脚等。如眼睛被污染,可用2%碳酸氢钠溶液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0分钟,然后滴入1%阿托品1~2滴。

(3)口服中毒者,应尽早催吐及洗胃。即使中毒8~12小时,亦应给予洗胃,以除去胃内残留毒物,洗胃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洗胃应与药物治疗同时进行。

②最好不采取自饮洗胃法,因为病人常不合作,而且速度太慢,以免延误抢救时机。

③插好胃管后,先将胃内容物抽出,然后用2%~4%碳酸氢钠溶液或清水洗胃(敌百虫中毒不可用碳酸氢钠溶液洗胃,因为碱性溶液可使敌百虫转变为毒性更强的敌敌畏;对硫磷中毒,不能用高锰酸钾溶液洗胃,因为后者可使对硫磷氧化为对氧磷,毒性增大)。

④每次灌注洗胃液300~500ml,然后抽出。如此反复进行,直至洗出的胃液颜色与注入液一致,而且无有机磷蒜臭味时为止。绝不要一次灌入过多的液体,以免发生胃扩张,使胃内容物大量进入肠道。

⑤严重病例,可保留洗胃管间断洗胃(每15~20分钟洗胃1次,至病情好转,或至几次洗出的胃液清晰、无蒜臭味等为止),并借助保留的胃管给予补液及流质饮食。

⑥洗胃完毕,在拔出胃管前先灌入50%硫酸镁或硫酸钠60~100ml导泻(深昏迷或呼吸受抑制者,不用硫酸镁,同时也禁用吗啡、巴比妥及酚噻嗪等对呼吸有抑制的药物),禁用油类泻剂。最后再注入10~20g活性炭(加水),以起到吸附作用。

⑦如遇病人有喉头水肿或痉挛插不进胃管时,可行手术切开胃清洗,效果良好。

(4)人工呼吸和给氧:抽搐和呼吸困难的病人,应给予鼻导管吸氧,或用人工呼吸器辅助呼吸。严重呼吸困难者,应进行人工呼吸,并积极准备做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并应持续给氧及人工呼吸。

二、应用解毒剂

1.阿托品

硫酸阿托品是对抗乙酰胆碱的药物,对解除毒蕈碱样作用有明显的效果。同时也能解除一部分中枢神经系统的中毒症状,可以兴奋呼吸中枢,使昏迷病人清醒。特别对乐果和拉硫磷等中毒者,应用氯磷定类药物无效时,则用阿托品治疗有效。

阿托品本身属剧毒药物,最低致死量为80~130mg,一次给药5~10mg即可发生中毒,20mg静脉注射可危及生命。有机磷中毒者对阿托品的耐受量有所提高,故使用剂量可超过一般用量,但以达到和维持阿托品化为度(颜面潮红、口干、瞳孔扩大、脉搏增快),切勿盲目加大剂量。阿托品不能用来预防有机磷中毒。

(1)用量:原则是病情缓解或达到“阿托品化”之后改为维持量。可根据病情轻重,血液胆碱酯酶活性降低的程度决定用量。一般用法为:

轻度中毒:阿托品1mg,皮下注射或口服,每1~2小时1次,待阿托品化后改为每4~6小时0.5mg皮下注射,或0.3~0.6mg口服。

中度中毒:经皮肤吸收中毒者,2mg静脉注射,以后每15~30分钟注射1~2mg。阿托品化后,改为每4~6小时0.5~1.0mg皮下注射。

经呼吸道或消化道吸收中毒者,2~4mg静脉注射,以后每15~30分钟重复1次。阿托品化后,改为每2~4小时0.5~1.0mg静脉注射。

重度中毒:经皮肤吸收中毒,3~5mg静脉注射,以后每10~30分钟重复1次。阿托品化后,改为每2~4小时0.5~1.0mg静脉注射。

经呼吸道或消化道吸收中毒,给予5~10mg静脉注射,以后每10~30分钟重复1次。阿托品化后,改为每1~2小时0.5~2mg静脉注射。

(2)使用阿托品注意事项:①阿托品不能破坏磷酸酯类物质,也不能使被抑制的胆碱酯酶恢复活力或分解乙酰胆碱。它的作用仅在于能拮抗乙酰胆碱的毒蕈碱样作用,提高机体对乙酰胆碱的耐受性。阿托品对烟碱样作用无效,故不能制止肌肉纤维颤动及抽搐,且对呼吸肌麻痹也无效。因此轻度中毒者可单用阿托品治疗,中度及重度中毒者则必须将阿托品与胆碱酯酶复活剂同时应用;②早期给药剂量要足,并应反复给药;③判断阿托品化必须全面分析,不可只根据一两个指标,以免发生错误而失去抢救时机。例如有机磷中毒偶有瞳孔不缩小的,循环、呼吸衰竭者及老年人心率常增快到120次/分以上,如误为阿托品化,则必导致阿托品用量不足。反之,眼部污染者,用阿托品后瞳孔可不散大,呼吸、循环衰竭者及老年人应用阿托品后,颜面可不潮红,此时如误认为阿托品用量不足而盲目加大剂量,则可发生阿托品过量中毒;④严重缺氧的中毒患者,使用阿托品有发生心室颤动的危险,应同时给氧;⑤伴有体温升高的中毒患者,应在物理降温后,再慎用阿托品,或以应用胆碱酯酶复活剂为主;⑥阿托品与胆碱酯酶复活剂合用时,阿托品剂量应适当减少;⑦患者如出现谵妄、躁动、幻觉、全身潮红、高热、心率加快,甚至昏迷时,则为阿托品中毒,应立即停用阿托品,并可用毛果云香碱解毒,不宜使用毒扁豆碱;⑧阿托品减量或停药不能太快。口服中毒者,胃肠道中常可能有残留的毒物继续吸收。故在病情缓解后,若减量或停药太快,中毒现象可能重复出现,病情加重,过快的停止阿托品后,甚至会发生致命的肺水肿和呼吸衰竭。一般在瞳孔扩大到正常不再缩小、其他症状消失、改用维持量6小时后无反复者可停药观察。观察12小时,病情仍无变化时即可完全停药。

2.山莨菪碱(654-2)

作用与阿托品相似但较弱,尤其扩张瞳孔和抑制腺体分泌的作用较弱,但其副作用也小。

3.胆碱酯酶复活剂

目前最常用的复活剂为氯磷定和解磷定,其次为双复磷和双解磷,其作用基团相同,可夺取结合在酶酯解部位的磷酸基团,使磷酸基团与酶分离,酶得以解放而恢复其活性。

(1)注意事项:①切勿两种或两种以上复活剂同时应用,以免其毒性增加。复活剂对解除烟碱样作用(特别是肌肉纤维颤动)和促使昏迷病人苏醒的作用比较明显;对毒蕈碱样作用和防止呼吸中枢抑制的作用较差,故与阿托品合用,可取得协同效果;②复活剂对内吸磷、乙硫磷、特普、对氧磷、甲基内吸磷、伊皮恩等急性中毒效果良好;对敌百虫、敌敌畏疗效次之;对乐果、马拉硫磷、八甲磷则效果较差;对二嗪农、谷硫磷等效果不明显。此种情况,应以阿托品治疗为主;③中毒已超过3天,或慢性中毒者体内的乙酰胆碱酯酶已老化,复活剂难以使其复活;④复活剂用量过大、注射过快或未经稀释直接注射,均可引起中毒,需特别加以注意;⑤此类药物在碱性溶液中不稳定,易水解成为有剧毒的氰化物,故不能与碱性药物伍用。

(2)常用的胆碱酯酶复活剂

①氯磷定(PAM-CI):易溶于水,稳定性好,由肾脏排泄快,毒性较小,可供肌肉注射,使用方便,已逐渐取代解磷定。

用量:轻度中毒:0.5g肌肉注射,必要时2~4小时重复1次。中度中毒:0.75~1g肌肉注射,2~4小时重复注射0.5g;或于首剂注射后,继以静脉滴注,每小时0.25g,直至症状好转为止。重度中毒:首剂1~1.25g静脉或肌肉注射,0.5~1小时后,如无好转再注射0.75~1g,此后隔0.5~1小时重复注射0.5g,或每小时静脉滴注0.25~0.5g。待病情好转后,再减量或延长间隔时间直至停药。

副作用:肌肉注射局部可有短暂的酸胀痛感,偶有恶心、呕吐、头晕、视物模糊或复视。但此类症状可在数分钟至十几分钟内消失。如注射太快或未稀释和用量过大(超过50~100mg/kg),则可引起胆碱酯酶活性的抑制,患者出现恶心、呕吐、癫痫样发作、抽搐、呼吸抑制甚至死亡。氯磷定还有抗凝血作用,给药后1~4小时,凝血时间可延长50%左右,应注意内脏出血。

②解磷定(PAM):作用迅速,在体内迅速被肝脏分解,由肾脏排泄。作用仅能维持1.5小时,毒性较小。

用量:轻度中毒:0.4g用葡萄糖溶液或生理盐水20ml稀释后缓慢静脉注射(10分钟左右),必要时2小时后重复2次。中度中毒:首剂0.8~1.2g缓慢静脉注射,以后每2小时注射0.4~0.8g;或每小时静脉滴注0.4g,共用6小时,症状缓解后减量或停药。重度中毒:首剂缓慢静脉注射1.2~1.6g,半小时后如症状好转不明显,再注射0.8~1.2g,以后每半小时静脉滴注0.4g,待病情好转(至少需6小时)后延长给药时间,并逐渐停药。

副作用:解磷定含有碘,故可出现碘过敏症状,如咽痛、恶心、口苦、流泪、流涕等。若注射过快或剂量过大,可有视力模糊、眩晕、头痛、心动过速、动作不协调;大剂量静脉注射,可直接抑制胆碱酯酶的活性和呼吸中枢,使呼吸停止。解磷定粉剂较难溶解,加注射用水后,可在水浴内加温到40~50℃,并充分振荡以促进溶解。水剂可用葡萄糖溶液或生理盐水稀释后应用,此药如漏出血管外,对局部组织有明显的刺激作用,可产生剧痛。

③双复磷(DMO4):本品复活胆碱酯酶的效力比氯磷定和解磷定均强,且具有阿托品样抑制副交感神经功能亢进的作用。

用量:轻度中毒:首剂0.125~0.25g肌肉注射,必要时2~3小时重复1次,一般用药1~2次。中度中毒:首剂0.25~0.5g肌肉注射或缓慢静脉注射,2~3小时后再注射0.25g,一般用2~4次。重度中毒:首剂0.5~0.75g缓慢静脉注射,2小时后再注射0.5g,以后每2~3小时静脉注射0.25g,可与阿托品合并应用,至病情好转后减量或停药。

副作用:比氯磷定明显,有头胀、面部和唇舌麻木、灼热感等,因血管扩张,血压可暂时(数小时)稍有下降。此外有报道,尚有影响心脏的作用,如心肌损害、心房颤动、频发性过早搏动及房室传导阻滞。剂量增大,副作用也更加明显。

④双解磷(TMB4):对肝脏毒性明显,常规应用即可引起黄疸,临床现已很少使用。

(3)中草药解毒剂:①金尾(别名凤尾草、鸡脚草、井口边草)、金银花各125g,甘草64g水煎,一次灌服两大碗。可用于对硫磷及内吸磷中毒;②洋金花,含有东莨菪碱和阿托品,故其作用与阿托品相同。

三、危重病例的抢救

(1)彻底洗胃。

(2)快速阿托品化,并合并应用胆碱酯酶复活剂。

(3)吸氧,必要时行气管切开,清除气管内分泌物,保持气管通畅,并积极防治呼吸衰竭。

(4)及时处理肺水肿、脑水肿和休克,以及纠正水和电解质的失衡状况。

(5)静脉滴注氢化可的松200~300mg或地塞米松10~20mg。

(6)可放血300~600mg,并输入等量的新鲜血,可以补充有活性的胆碱酯酶。

(7)适当应用抗生素,以预防继发感染。

四、禁用药物

(1)吗啡:如有烦躁、抽搐可口服(或直肠灌注)水合氯醛,以达到镇静、止痉的目的,因吗啡有抑制呼吸的作用,故不可应用。

(2)琥珀酸胆碱:此药有增加抗胆碱酯酶毒性的作用,且能加重呼吸肌松弛而促使呼吸衰竭的发生。

(3)酚噻嗪类药物:此类药物有抑制胆碱酯酶的作用,故为禁忌。

(4)一切拟胆碱药物:如新斯的明、毒扁豆碱等均属禁忌。

五、恢复期的处理

(1)急性期经抢救好转后,患者因各脏器受到高度损害,应继续休息1~3周,以利恢复。并应补充营养,给予维生素B和C。如有肝脏损害,可给予保肝药物治疗。

(2)在恢复期中,仍应密切观察,如发现病情有反复,应立即进行治疗。

(3)恢复期病人,对有机磷的敏感性增高,只要接触少量有机磷,即可发生中毒。故痊愈的病人3个月内不能再接触有机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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