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一国两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页(2091字)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以“一国两制”为指导方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对1997年7月1日设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了具体规定。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两大部分。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一国两制”首先要承认一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必须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由中央授权其实行高度自治。

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防和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主要官员须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基本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决算和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少数有关国防、外交和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要在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特别行政区发生其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基本法的上述规定,是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维护香港的长期稳定和繁荣所必须的。这些规定表明,实行“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是“一国”。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一国两制”的两制,就是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基于这一点,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基本法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

1.享有行政管理权。基本法在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的行政事务的同时,还具体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在诸如财政经济、工商贸易、社会治安、出入境管制等各个方面的自治权。如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中央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港币为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其发行权属于特别行政区政府。

2.享有立法权。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对在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都可以自行立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为立法会,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立法会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有权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生效。

3.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4.享有根据中央政府授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由中央政府进行的同香港有关的外交谈判;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定和履行有关协议等。

5.除上述自治权外,香港特别行政区还享有以下一些权力: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②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以外,还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③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以上所述之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属于地方自治权,其权力属性是由“一国两制”决定的。高度自治的出发点是运用“一国两制”来圆满解决香港问题,实现和平统一祖国的目的,同时,也是为了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因此,这种高度自治,只能是、也必须是以“一国”为前提的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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