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工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页(3013字)
1985年7月1日,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标志着起草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开始工作。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委员们就起草工作的规划和步骤、起草委员会的工作方法和在香港成立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等问题,进行了讨论。确定起草工作的大体规划和步骤如下:
(1)1985年下半年,集中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询香港各界同胞对基本法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争取于1986年第一季度召开起草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确定基本法应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划分专题,着手进行起草工作。
(2)1986、1987两年,按专题进行讨论和起草。在分专题讨论和起草的基础上,争取在1988年初拟出基本法(草案)讨论稿,印发有关方面征求意见。
(3)1988年一年间,起草委员会将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讨论修改基本法(草案)讨论稿,争取在1988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公布基本法(草案),再一次广泛征询各方面和香港各界同胞的意见。
(4)1989年下半年,起草委员会根据征集的意见对基本法(草案)进行修订,并于1990年上半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颁布。
1986年4月18日至22日召开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2次全体会议,讨论并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结构(草案)》和《关于设立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专题小组的决定》,成立了“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和宗教”五个专题小组。这次会议标志着基本法的制订工作进入了具体起草的新阶段。
起草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以后,各专题小组按照各自的分工和承担的任务,立即开始了起草工作。各专题小组的部分内地委员还分别于1986年和1987年访问香港,进行实地调查,听取意见和建议。
1986年11月29日至12月2日,起草委员会召开第3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专题小组、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题小组、政治体制专题小组、经济专题小组和教科文专题小组的工作报告,讨论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专题小组和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题小组初步拟出的基本法第二章、第三章、第七章、第九章条文的草稿。
1987年4月13日至17日,起草委员会召开第4次全体会议,初步讨论基本法的序言和总则条文的草稿,进一步讨论基本法第二章、第三章、第七章和第九章的条文草稿。同次会议,还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征集和审定办法》,据此成立区旗区徽图案评选委员会,负责评审和遴选区旗、区徽图案。
1987年8月22日至26日,起草委员会召开第5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讨论基本法的序言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九章基本法解释和修改的条文草稿,并初步讨论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五章经济,第六章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和宗教的条文草稿。这次会议决定,成立由包玉刚和胡绳副主任委员主持,由各专题小组负责人和正副秘书长组成的基本法总体工作小组,负责对基本法各章条文草稿进行总体上的调整和修改。
1987年12月12日至16日召开的起草委员会第6次会议进一步讨论政治体制、经济和科教三个专题小组草拟的基本法第四、五、六、十章的条文草稿,又对初步汇编起来的基本法各章草稿从整体上进行讨论,提出修改和调整的意见。
1988年4月24日至28日举行的起草委员会第7次全体会议,审议总体工作小组提交的《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经过全体会议的讨论和修改,提出对《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的办法。
接着的5个月时间,是咨询期。期满后,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各专题小组于1988年11月先后召开小组会议,认真研究香港和内地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原来的条文作了100多处修改。
1989年1月9日至15日召开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8次全体会议,听取和讨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稿》,先后提出58个修改提案,其中12个修改提案获得通过。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逐条逐件地进行表决,除草案第19条外,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和附件、《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拟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代拟稿)》。本次会议完成起草香港基本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即完成了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1989年2月,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决定公布《基本法(草案)》包括附件及有关文件,在香港和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各部门、民主党派、团体、人民解放军各总部中广泛征求意见。经过8个月的征询期,起草委员会各专题小组在研究各方意见后,共提出专题小组的修改提案24个,其中包括对第19条的修正案。1990年2月,举行的起草委员会第9次全体会议上,对这些提案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逐案进行表决,均以全体委员2/3以上多数赞成获得通过,并以此代替原条文。至此,基本法(草案)包括附件及其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全部完成。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的征集、评选工作,由起草委员5人以及内地和香港专家6入共同组成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评选委员会负责。在评委会对7147件应征稿进行初选和复选后,起草委员会对入选的图案进行审议和初选,由于未能选出上报全国人大审议的图案,又由评委会在应征图案的基础上,集体修改出3套区旗、区徽图案,经起草委员会第9次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从中选出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区旗、区徽图案(草案),同时通过《基本法(草案)》中关于区旗、区徽的第10条第2、3款。
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自1985年7月成立起,至1990年2月基本法(草案)通过为止,工作时间长达4年零8个月。在此期间,起草委员会先后举行全体会议9次,主任委员会议25次,主任委员扩大会议2次,总体工作小组会议3次,专题小组会议73次,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也先后召开会议5次,还先后2次就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基本法(草案)在香港和全国其他地区广泛征求意见。此项工作在充分发扬民主协商精神,集中群众智慧,接受舆论监督等方面,都是极为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