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0页(816字)

1894年,清政府在中日甲午战争中战败,各帝国主义列强加紧瓜分中国,1898年6月9日,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租借”深圳河以南、九半岛界限街以北以及周围岛屿的中国领土,即一般所谓“新界”,为期99年。1898年10月20日,英女王会同枢密院颁布《新界敕令》,增加新界为英属殖民地。

《新界敕令》宣称:“鉴于女皇陛下同中国皇帝于1898年6月9日达成条约,邻近殖民地香港之英国领土,将依据上述条约以租借给女皇的形式展拓”,“上述条约规定的边界范围内的土地(按:即新界),是女皇陛下殖民之香港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实际上已成为所述殖民地的一部分”。

《新界敕令》有关港督有权制订法律以及香港法律施之于新界的条文,同《九龙敕令》相同。但《新界敕令》也规定了港督和立法局在新界行使权力的限制,即只是在上述条约所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新界才是女王陛下的香港殖民地的组成部分。

《新界敕令》第4条规定:“驻扎在九龙城之中国官员不受本敕令限制,仍可在城内各司其事,惟不得与保卫香港之武备有所妨碍。”意思是,中国官员可以继续在九龙城内行使法治权。但是,这一条文却在14个月后为1899年12月27日发布的《城寨敕令》所取消了。《城寨敕令》宣称:“鉴于九龙城内的中国官员行使职权,构成与保卫香港之武备有所妨碍”,“女皇会同枢密院1898年10月20日敕令第4条作废”。中国政府对九龙城地位的改变自然要提出抗议,声称英政府驱逐中国官员及占据九龙城的行动是公然违背条约的。英国拒不承认这一点,坚称中国官员的存在与英国对新界的防守是不相容的,因而他们有权驱逐中国官员。

至此,英国占据整个香港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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