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23页(393字)

亦即举报。除被害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揭发或者报告的诉讼行为。检举犯罪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检举是司法机关立案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材料来源之一。在刑事诉讼中,了解案情的检举人一般以证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司法机关对于检举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检举人。检举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检举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检举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检举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检举的事实有出人,甚至是错告,都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司法机关应当保障检举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检举人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和检举行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司法机关对于检举,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决定立案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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