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绅士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02页(642字)

太平绅士,即保安官,由总督任命,协助执法,处理裁判司管辖权范围内的轻微案件。太平绅士有官守和非官守之分。官守的太平绅士是因在政府中担任某一具体职务而被任命成为的太平绅士。此外,香港还有200余名非官守太平绅士。他们是港英政府认为可靠的居民,被任命为终身的太平绅士,或者直到他们离开香港时为止。这些人通常没有受过法律训练,也不拿报酬。

1843年,第一任港督璞鼎查委出第一批太平绅士42名,会同英军及警察来维持治安。甲午战争后,港英当局加强太平绅士的权力,凡是社会出现骚乱情况时,太平绅士有权指挥在场及附近的人,合力维持秩序,拘捕不服制止的人,还可以进屋捕人。不服从太平绅士指挥者,就是犯法,可判入狱3个月。

其后,太平绅士的权力已在《裁判司条例》中加以规定。太平绅士协助裁判司署的工作,可以签发搜查令和逮捕状。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太平绅士一起开庭审案时,他们享有特聘裁判司的权力。和整个司法系统一样,太平绅士要受按察司的控制。

百余年来,香港获“太平绅士”荣衔的人着实不少,虽然法律上赋予他们诸种权力,但是,近几十年来,极少有人真正行使,部分获荣衔人士,均只视其为荣誉。由于历年来“太平绅士”越来越多,其权力与尊荣,也远非昔日可比,历届港督也只是主要把他们看作是“一种非正式的顾问性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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