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订立合同当事人的具体要求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59页(1136字)
当事人具备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是有效合同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因此,在和他人签订合同之前,必须首先要了解对方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以免吃力不讨好,最后遭受损失,还得不到赔偿。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和醉酒者、法人的行为能力的具体要求。
未成年人。在香港,未满18周岁的人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有两种情况:一是有效的合同,二是可成为无效的合同。有效的合同包括为必需品订立的合同和有益的服务性合同。必需品合同要求:①必需品是符合未成年人生活情况和在售货、交货时其本人实际需要的物品,如果已婚可以扩大及其妻子和孩子。②支付合理的价格。③不涉及未成年人将来需要的物品。有益的服务性合同要求:①范围限于服务、学徒、教育、培训等。②从整体而言,对未成年人有益。可成为无效的合同,是未成年人达到成年之前或在以后合理的期限内可予以撤销的合同。这类合同的特点在于:①未成年人未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②成年之前或成年后的2年内可以撤销合同。③在成年后的合理期限内,可以追认合同有效。④未成年人撤销合同,不负一切未来责任,但对已经产生的责任应当承担。⑤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未成年人可以要求强制执行,但不能被强制执行。此外,根据有关规定,在区域法院管辖之内的任何人,不得以其尚未满18周岁为理由,而免除其对任何债务、损害赔偿或请求的责任。因此未成年人订立索赔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合同,应与成年人一样承担责任。
精神病患者和醉酒者。这类人在患病期间或醉酒期间订立的合同是可成为无效的合同,但须证明自己不能识别行为的性质,且对方也知道该状态的存在。如果要使合同有效,则在正常状态下要予以确认。根据《售卖货品条例》第4条规定,当将必需品卖给和送交一个“神经不正常或喝醉酒无资格订立合同的人,他所付的价款必须合理”。
法人。香港法人主要有特许法人、法定法人、注册法人。不同法人有不同的订立能力。特许法人(chartered corporation),其权利包括在特许状中,具有完全的订约能力,如从事超越权利的行为不适用越权原则,但可导致撤销特许状。法定法人(statutory corporation)是依特别法例设立的,其权利来自于产生它们的立法。任何超出权利的合同都属于越权行为,是无效的。注册法人(registered corporation),是依《公司条例》成立的,其订约能力受其成立宗旨的限制,或者受越权原则的限制,如在权利之外订立合同,是一种越权行为,在法律上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