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物质量和适用性的默示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84页(982字)

这是卖方交付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的主要内容,它要求卖方所出售的货物必须符合下列默示条件:

(1)凡是凭说明(description)的交易,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与说明相符。如果双方对货物的情况已在买卖合同中作了说明,而买方又是依据此项说明订立合同的,即属于凭说明的交易。不能仅以货物曾经公开陈列并且由买方自行挑选为理由而认为货物不是按说明买卖的。

(2)如果卖方是在营业中出售货物,则其依据合同提供的货物应具有商销品质。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可排除货物应具有商销品质的默示条件:有关货物的各种缺陷在订约以前已特别提醒买方注意;买方在订约之前已对货物进行过检验,而货物所存在的缺陷经过检验本来是应当能够发现的。

(3)如果卖方是在营业中出售货物,而且买方已经明示地或默示地让卖方知道,他要求货物要适用于某种特定的用途,这种情况下的合同就包含有一项默示条件,即卖方依据合同所提供的货物应合理地适用于这种特定的用途;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信赖也没有理由信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

(4)凡属凭样品成交的买卖,包含下列默示条件:卖方所交的货物在品质方面必须与样品相符;买方应有合理的机会把样品与整批货物进行比较;卖方所交的货物应当没有任何对样品进行检验所不能发现的、不合商销的缺陷。

(5)如果在交易中既有样品,又有说明,则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与样品和说明都一致。

有关货物的质量或其就某一特殊用途的适合性的默示条件或保证,可以按照商业习惯附列在售卖合同中。

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相反的规定,上述默示条件即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合同。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也可排除上述的各项默示条件,但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对于供私人使用的消费交易(consumer sale),卖方不得在合同中排除上述默示条件。至于非消费交易,虽然允许卖方在合同中排除上述默示条件,但不能超出“公平合理”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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