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交付货物义务的主要内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83页(845字)

交付货物是买卖合同的卖方承担的主要义务。这项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交货地点。如买卖合同没有规定,一般应在卖方的营业地点交货。如果买卖的是特定物,而且买卖双方在订约时已经知道此特定物在其他地方,则应当在该特定物所在地交货。

(2)交货时间。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卖方交货的时间,则卖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交货。如果买方授权或要求卖方把货物运交买方,则卖方为了把货物运交买方而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就可推定为已向买方交货。

(3)品质担保。卖方应交付符合合同规定质量的货物。凡是凭说明的交易,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与说明相符。如果卖方是在营业中出售货物,则货物应具有商销的品质,但如果买方已明示地或默示地让卖方知道,他要求货物适用于某种特定的用途,卖方应保证货物合理地适合于这种特定用途。凡属凭样品成交的买卖,卖方应保证货物的品质与样品相符。如果在交易中既有样品,又有说明,则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与样品和说明都一致。

(4)权利担保。卖方应保证其具有出售该项货物的权利,不存在任何订约时未曾告知买方的担保权益(如留置权、抵押权等),或保证凡是他所知道而买方并不知道的有关货物的一切负担或债务,已于订立合同之前告知买方。

(5)按正确包装交货。关于使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的费用,如包装、容器等项费用,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由卖方承担。

(6)按正确的数量交货。卖方应按合同明确规定的数量交货,不能超交也不能短交。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买方可拒收。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多于合同约定的数量,买方可拒收货物,也可以接受全部或合同约定的部分而拒收超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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