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21页(288字)

根据条例而制定的规程、规则、细则等法律文件的统称。是香港成文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它的法律效力低于条例,不得同条例相抵触,它是辅助性法律,属于行政法规或委任立法的性质。这类法律在香港数量很大,有的是由总督直接制定,有的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或某些公司团体制定而经总督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1997年7月1日后香港原有的附属立法绝大部分仍将存在,并将制定新的附属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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