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口蹄疫感染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35页(536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2.1.1.2条规定,口蹄疫感染区指在设立免疫接种的或非免疫接种的无口蹄疫区的国家中存在口蹄疫感染的地区。感染区应该与无疫区用监测带或缓冲带,或者由物理或地理屏障隔开。并采取能有效防止病毒向外感染扩散的动物卫生措施。口蹄疫易感活畜只有通过机械运输到最近的位于缓冲区或监测区的指定屠宰场立即屠宰时才能离开感染区。若缓冲带或监测带内没有屠宰场,口蹄疫易感活畜可以运到无疫区最近屠宰场实施急宰,其条件如下:(1)调运前至少30天,原产地饲养动物没有口蹄疫临床症状;(2)调运前动物在原产场内至少饲养了3个月;(3)调运前至少3个月,原产地饲养场10公里半径没有发生过口蹄疫;(4)动物须在兽医当局监督下,从原产地饲养场用经过清洗消毒的车辆直接运至屠宰场,并不得与其他易感动物接触;(5)该屠宰场不得批准供出口之用;(6)从这些动物所获得所有产品必须视作是被感染产品,并须经杀毒处理。尤其是肉品须根据附录4.3.2.1条要求进行加工处理;(7)运输车辆及屠宰厂用后必须立即进行彻底清洗及消毒;因特殊原因,需移到无疫区的动物必须在兽医当局监督下先进检疫站,并用合适试验确定这些动物无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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