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国际水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1页(734字)
印度与其邻国签订的国际水协议主要有:1960年印度与巴基斯坦签订的印度河条约;1977年印度与孟加拉国关于分享河水和增加径流量的协定;1954年印度与尼泊尔签订的协定,后于1976年、1978年修订;印度与不丹签订的协议。印度河是流经印度和巴基斯坦的国际河流,是灌溉南亚大片土地的主要水源。印度河条约的主要内容如下:1960年9月19日,同时签署了三个法律文件:关于利用印度河流域水源的条约;关于设立印度河流域开发基金的协议;世界银行向巴基斯坦提供贷款的协定。印度河条约的主要目的是划分印、巴两国用水的范围,为此决定了若干法律原则,实行公平分配用水。将东侧3条支流划归印度,西侧3条支流划归巴基斯坦。双方对另一方所属的河流有若干具体的使用权利。为保持两国在印度河流域的合作关系和及时解决有可能出现的争议,决定成立一个常设委员会,使其成为沟通情况,进行协商的主要渠道,定期视察该流域,集中有关印度河流域的全部技术资料。条约还规定,解决争议以技术裁决为主,但仲裁庭应由工程专家和法学专家共同组成。关于设立开发基金的协定,由世界银行同捐款国之间签订。捐款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英国、联邦德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预计工程费用10.7亿美元,其中拨给巴基斯坦8.7亿美元,印度2亿美元。1964年又签订补充协定,增加对基金的拨款。巴基斯坦和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定规定,向巴方提供9000万美元用于修建曼格拉坝。总之,印度河条约的签订结束了印、巴之间长期水利纠纷,成为解决国际水利纠纷的一个范例。由此确认和提出了一些重要法律原则,即:流域概念的确认;分配用水原则;国际合作开发原则;补偿原则;国际组织(世界银行)的直接参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