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原无疫区感染口蹄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35页(264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2.1.1.2条规定,当某一非免疫接种的无口蹄疫国家或地区发生口蹄疫时,需要酌情等待一段时期后才能重获无疫状态:(1)采取捕杀及血清学监测情况下,最后一例病例发生3个月后;(2)在采取捕杀、血清学监测情况下,最后一头免疫接种动物屠宰后3个月。当某一免疫接种的无口蹄疫国家或地区发生口蹄疫时,需要酌情等待一段时间后才能重获无疫状态:(1)采取捕杀时,最后一病例发生后12个月;(2)不采取捕杀,如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在最后一例病例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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