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地区合作检查协会专联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9页(283字)

德国《地区性合作检查协会章程》第3章中规定:(1)地区合作检查协会专业联合会决议可由专业委员会和全体会员大会作出。(2)专业联合会负责人接受当时的协会理事会主管专业工作理事的领导。(3)除了专业联合会负责人以外,当时专业联合会工作委员会委员都应是各种专业委员会委员。(4)专业联合会负责人在征得专业委员会主席同意情况下,根据需要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5)专业联合会全体会员大会可向全体会员宣布意向、听取协会理事会和专业委员会报告,进行经验交流。在至少1/20专业联合会会员申诉召开会议情况下,也可召开全体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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