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地区合作检查协会工委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9页(385字)
德国《地区性合作检查协会章程》第3章中规定:(1)地区合作检查协会工作委员会至多由56名委员组成。每位委员有一个副手。委员及其副手必须是理事会、监委会或协会会员业务领导成员。(2)应有44位协会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其个人副手由协会大会选举。协会工作委员会可聘任其他12位委员及其个人副手。(3)委员及其个人副手任职2年。每年有1/4委员及其个人副手离任。允许连选和重新聘任。(4)委员及其个人副手任职期限至迟以满65岁时完结。(5)个人副手只在委员有困难时参加会议和履行表决权。(6)委员会从其委员中选出1名主席,2名副主席。(7)委员会负责章程规定的工作任务。包括:解决处理合作社的原则问题;聘任和解除协会理事会理事的职务;批准年度决算和听取检查报告;解散协会理事会;确定非专职机构成员的报酬;批准协会理事会的议事规程。
上一篇:德国地区合作检查协会理事会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