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土地建造楼宇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5页(349字)

澳门《民法典》第1419条规定:(1)地上权得以属分层所有权制度之楼宇或楼宇群之建造为标的,但须符合设定此种所有权之专有条件。(2)在上款所指定之情况下,地上权之设定须具永久性,且不得受第1427条第2款所指之规定约束。(3)建造完成后,在分层建筑物之所有人之间及在该等所有人与第三人之关系中,即适用分层所有权制度;但在分层建筑物之所有人与土地所有人之关系中,则适用具有上款之特别规定之地上权制度。(4)如须对土地所有人支付年金,即由分层建筑物之管理机关负责向分层建筑物之每一所有人收取按其独立单位所占比例而应分担之年金部分,并负责支付该年金。第1420条规定,上条之规定,以及本编之其他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于在他人楼宇上进行建造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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