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灾害应急警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6页(181字)

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第32条规定:(1)灾害发生或预料要发生时,为防止人身受害,必要时市长、郡守或区厅长可划定警戒区域,禁止或限制一般人员的出入及其他行为,或令其从该区域内撤走。(2)市长、郡守或区厅长依据第1项规定划定了警戒区域时,应在易见到的场所设置表示其区域、禁止或限制行为的内容及其他必要事项的标志。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