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耕地承领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45页(527字)

台湾《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第4章规定:(1)耕地承领人按本条例承领的耕地,在地价未缴清前不得移转。地价缴清以后如有移转,其承受人以能自耕或供工业用或供建筑用的为限。违反规定的,其耕地所有权的移转无效。(2)耕地承领人按本条例承领的耕地,在地价未缴清前,承领人不能自耕时,可申请政府收回,另行放领,并按其所付的地价一次发还。(3)耕地承领人如有下列各款情况之一的,除由政府收回其承领耕地外,其所缴地价不予发还:冒名顶替蒙请承领的;承领后将承领耕地出租的;承领后欠缴地价逾期4个月的。(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法院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强暴胁迫或诈欺方法妨害按本条例关于耕地的征收者;以强暴胁迫或诈欺方法妨害按本条例关于耕地的放领的;破坏按本条例应征收的耕地致使不堪使用或生产力降低的;毁损或迁移按本条例应附带征收的定着物的。(5)耕地承领人逾期缴付地价时,依下列规定按当期地价加收违约金:①逾期未满1月者加入2%;②逾期1月以上未满2月的加入5%;③逾期2月以上未满3月者加收10%;④逾期3月以上未满4月者加收15%。逾期满4月份不缴付的,除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外,由政府收回承领耕地,其所缴地价不予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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