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特别土地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35页(423字)
马来西亚1984年《宪法》第90条规定,关于森美兰州与马六甲州的习惯地及丁加奴州马来族所有地的特别规定:(1)法律对森美兰州或马六甲习惯地或其任何权益的转让或租赁所规定的限制,其有效性不受本宪法任何规定的影响。(2)(甲)第一款所说的转让包括任何抵押、转移或授予、任何扣押权及信托的创设、冻结,或任何其他形式与情况或性质的买卖或处理;(3)不论本宪法作何规定,丁加奴州有关马来人所有地的现行规律应继续有效,直至依照第89条第1款规定所通过和批准的该州立法机关制定的新法律另行规定时为止。(4)租赁包括任何形式或期限的租赁。(5)丁加奴州立法机关制定和任何上述法律,得就马来族保留地作出同其他有统治者的各州现行法律相一致的规定,在此情况下,第89条的规定应在丁加奴州施行,但须作如下修改:第1款中所说的在独立日前夕按当时施行的法律为马来族保留地的土地,应改为通过上述法律前夕为马来人所有地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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