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32页(520字)

刑事诉讼的提起,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与相互关系,以及诉讼的方式、方法等的总称。刑事诉讼形式与刑事诉讼程序,在概念本身的涵义及所反映的客观事物的范围等方面,均极相似。但是,二者也有区别。刑事诉讼形式是相对于刑事诉讼本质内容的,刑事诉讼程序是相对于刑事诉讼实体问题的。刑事诉讼形式对刑事诉讼方式、方法的反映,一般是静态的。刑事诉讼程序对刑事诉讼方式、方法的反映,既是静态的,也是动态的。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前提下,首先从立案程序开始,然后进入侦查程序,再进入提起公诉程序和审判程序等等。而从刑事诉讼形式的角度讲,我国的刑事诉讼有自诉形式和公诉形式,有专门调查的形式和一般调查的形式,有提起公诉的形式和不起诉的形式,有公开审理的形式和不公开审理的形式等等。当然,刑事诉讼形式反映的这些内容,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同样会有所反映。另外,也可以认为刑事诉讼形式与刑事诉讼程序,在涵义和所反映的客观事物的范围等方面是完全相同的,只是表述不同、角度不同而已。认为二者完全相同时,无论是刑事诉讼形式还是刑事诉讼程序,都应当同时意味着既是相对于刑事实体问题的,也是相对于刑事诉讼本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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