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31页(1054字)

刑事诉讼主体依法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正当性和可能性。刑事诉讼权利与刑事诉讼义务相对应,二者联系密切,缺一不可。所有刑事诉讼主体都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都依法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刑事诉讼主体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样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的一个重要方面。刑事诉讼主体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是与其诉讼地位相适应的,诉讼地位不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不相同。相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刑事诉讼主体,其他刑事诉讼主体均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畴。作为诉讼参与人,他们都享有与其诉讼地位相适应的诉讼权利,如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都有权对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实施人身侮辱行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提出控告等。诉讼参与人又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部分。作为当事人,除享有上述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与当事人地位相适应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等。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原告人和被告人)。不同的当事人,还专门享有与其诉讼地位相适应的不同的诉讼权利。如自诉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有撤诉的权利;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出席法庭为其进行辩护的权利,有在法庭辩论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等。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他们除享有作为诉讼参与人都享有的诉讼权利外,还各自享有与所处诉讼地位相适应的不同的诉讼权利。如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权,独立上诉权;辩护人依法享有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法律对行使权利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等依法享有的权利,对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它是权利;而对于法律,对于国家和人民,它是职责,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等依法应尽的职责。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则不具有职责的性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等根据情况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时,只能或者必须依法行使,而不能放弃,也无权放弃。如果放弃或不依法行使,应当属于失职,并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时,则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他们固然可以行使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但也完全可以不行使,可以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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