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灾害应急行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6页(316字)

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第29条规定,市长、郡守或区厅长认为灾害已发生或将要发生时,可依据有关法令或防灾计划的规定,向水防团等发出出动或准备出动的命令。或要求其管辖区域内的警察署长、指定行政机关之长或在各军的隶属下设置的部队和机关之长为实施紧急措施采取出动及其他措施。届时,如无特殊理由,该机关长或部队长应采取出动及其他必要的措施。第36条规定,对道知事对其管辖区域内发生或预计发生的灾害实施应急措施时准用之。为实施应急措施计,必要时,道知事可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下达必要的指示,或命令其他市长、郡守或区厅长予以应援。也可依据总统令的规定直接代行由市长、郡守或区厅长实施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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