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植物品种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09页(476字)

丹麦自20世纪60年代起,开始建立国家植物品种审定制度,并颁布《植物育种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由农业部植物局种子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育种者培育的新品种在田间和室内进行严格审定。审定主要内容包括(1)品种的特异性,确认有关植物是否具有任何现存的植物均不具备的突出特点;品种的均一性,确认有关植物品种经过繁育,除可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应保持不变;品种的稳定性,确认有关植物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应保持不变。(2)品种的种植与利用价值,如品种的抗性、产量及有关农艺特性等。经审定合格的品种才允许列入《丹麦国家植物新品种名录》或《欧洲国家联盟植物新品种名录》,使育种者权利受到保护,确保植物新品种及时转化为商品生产。根据《植物育种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国家植物局种子管理部门应对通过的审定品种的形态特征进行详细的描述和登记,并予以公布,以防止与其他品种混淆和品种鉴定。法律还规定,育种者可根据官方登记证书出售基础种子,并按出售种子数量收取品种专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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