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享有的要求其他救济方法的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99页(1053字)

在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卖方违约,买方除了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拒收货物之外,还可以要求减低价金,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或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同之处进行修补。

如果卖方所交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买方是否已支付货款,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低价格。这主要适用于卖方交货虽然与合同不符,但买方仍然愿意收下这项与合同不符的货物,而不愿撤销合同、退还货物的场合,或者买方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或不愿采取请求损害赔偿的做法,而宁愿采取减价办法的场合。减低价金的计算办法是按照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同一时间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例如,买方购买一批货物,合同价值为1万港元。而交货时市场价格跌至8000港元。全部货物中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的部分货物只占一半,这时买方可要求的减价为8000港元的一半,即4000港元。另外,如果卖方已对其不履行合同义务之处做出了其他方式的补救,如赔偿损失,或卖方要作出其他方式的补救,而买方拒绝,买方就不得减低价格。这是为了避免买方故意寻求对其有利的救济方式,而使卖方增添不应有的负担。

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而且这种不符合同的情形已相当严重,已实质上剥夺了买方根据买卖合同所合理期待的利益,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另外再交一批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以替代原来那批不符合同的货物。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救济方法只能在卖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因为这会给卖方带来重大损失,如交付替代货物的运费,处理原来所交付的不符合同的货物的费用等。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买方必须在向卖方发出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通知时提出此项要求,或者在发出这一通知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这种要求。

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虽然与合同不符,但情况并不严重,买方就不能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而只能要求卖方赔偿损失或对货物与合同不符之处进行修补等。一般而言,货物与合同不符之处并未对买方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由卖方加以修理,使之符合合同的要求,这对双方都是比较方便的。但是,如果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同之处进行修理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则买方就不能要求卖方来对货物不符合同之处进行修理。如货物有轻微缺陷,只须略加修理即可符合合同的要求,买方便可以自行修理或请他人修理,所需费用可要求卖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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