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注册专利的期限及专利权的限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19页(825字)

九七前,根据《专利注册条例》的规定,专利注册证书赋予证书人的特权和权利,始于专利在英国生效之日,终于该专利届满或失效之时。也就是说,只要该专利在英国维持有效,则在香港也一直维持有效。因此,无论是依1977年英国专利法获得的专利,还是依《欧洲专利公约》获得的欧洲专利(英国),在香港注册后其受保护的期限不超过其首次申请专利的申请日起20年。

根据新颁布的《香港专利条例》,香港政府授予的专利“自宪报刊登其批准的事实的公告的日期起生效,……直至自该项专利的申请的提交日期起计的20年终止为止”。

根据《香港专利条例》,对专利权的限制的情况有两种:强制特许和政府征用。

1.强制特许

当香港政府有关部门认为:某专利发明在香港可作商业实施而未作实施或实施不充分时,或该专利发明的实施未能满足香港对其专利产品的合理需求时,或专利权人阻挠对专利权的合理商业实施,或其使用专利权的方式对香港的工商业产生负面作用,均可向法院提出强制特许的申请。香港法院在查实以上情形的存在后,将颁布特许状,赋予香港政府或香港政府所指明的其他人依特许状而使用专利的权利。但该特许使用为非专用性质。

2.政府征用

当香港特区政府首席行政长官会同行政局在任何时期认为为了公众利益而有必要或适宜时,可以宣布任何期间为极度紧急期间。在极度紧急期间,为了维持社会大众生活必需的供应或服务,政府可以书面授权公职人员或由政府授权的公职人员再授权任何人,在没有专利权人的同意下而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用该专利。即使尚在申请之中的专利发明,也可成为政府征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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